建湖区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公告
近日,建湖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一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示。这些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,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以下是部分失信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,敬请社会各界予以关注。
一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
张某,男,1980年5月出生,身份证号码:510102198005123456。因拖欠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,经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王某,女,1985年8月出生,身份证号码:510102198508123456。因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,法院判决其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万元,但王某拒不履行判决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李某,男,1975年10月出生,身份证号码:510102197510123456。因与赵某合同纠纷一案,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赵某人民币5万元,但李某未按期履行判决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二、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惩戒措施:
限制高消费: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,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:
(1)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
(2)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
(3)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
(4)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(5)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
(6)旅游、度假;
(7)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(8)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
(9)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。
限制出境: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出境,不得前往港澳台地区及国外。
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: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。
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业: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。
限制参加政府采购、招投标活动: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政府采购、招投标活动。
限制从事证券、基金、期货从业资格: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从事证券、基金、期货从业资格。
限制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: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三、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
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建湖区人民法院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。如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违反上述惩戒措施的行为,请及时向法院举报。
同时,法院也提醒广大被执行人,要珍惜自己的信用,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。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,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,严厉打击失信行为。
最后,建湖区人民法院再次提醒失信被执行人,尽快履行义务,以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更大的困扰。同时,也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建湖区人民法院
2023年4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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